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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條款

使用規約

在SONEKA(住宿設施),為了確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適,我們要求您遵守住宿條款第10條規定的以下規則。如果您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我們可能會根據住宿條款第7條拒絕您繼續住宿。敬請諒解。

  • 請勿在客房內、其他易引發火災的地點及本住宿設施指定的場所以外的地方吸煙。
  • 請勿高聲歌唱、喧鬧或進行其他可能打擾其他客人的行為。
  • 請勿在客房內帶入以下類別的物品。
    • ・動物、鳥類或寵物(導盲犬除外)
    • ・散發特別難聞氣味的物品
    • ・數量極多的物品
    • ・炸藥、揮發油等易燃或容易引燃物品
    • ・法律不允許持有的槍枝和刀劍類
  • 請勿在客房內進行賭博或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 請勿在住宿設施的建築物或設備上附加任何物品。
  • 請勿將客房內的物品帶出並移至其他地方。
  • 請勿將貴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留在停放的車內。
  • 對於您車輛在停放期間遺失或被竊的任何物品, 我們概不負責。
  • 請勿招攬銷售分發的廣告資料等。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1. 本住宿施設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簽訂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應遵循本條款的規定。對於本條款未涉及的事項,將依據法律或普遍建立的習慣。
  2. 2. 本住宿設施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與特定條款達成協議時,即使與前條款的規定相抵觸,該特約條款將優先適用。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1. 1. 要申請本住宿設施住宿契約的客人請提供以下資訊
    1. 1)住宿者姓名及聯絡方式
    2. 2)住宿日及預定到達時刻
    3. 3)住宿費(原則上根據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而定)
    4.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2. 2.客人在上述第2點預定的住宿日期之後要求延長住宿時,本住宿設施將在提出該要求時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3. 3.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有申請變更本住宿設施的內容,必須盡快向本住宿設施提出變更後的內容。

第3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1.住宿契約在本住宿設施接受前述申請時成立。但是,如果本住宿設施能夠證明未接受申請,則此規定不適用。
  2. 2.根據前項規定,當住宿契約成立時,必須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基本住宿費用的訂金,訂金金額不得超過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以3天為限)的基本住宿費用。
  3. 3. 訂金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適用第6條和第17條的規定時,以取消費用、賠償金的順序抵扣,有剩餘金額時將在根據第12條的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給住宿客人。
  4. 4. 如果根據第2項的規定,訂金未能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契約將失效。但是只有在本住宿設施告知住宿客人訂金支付期限的情況下,此規定才適用。

第4條 豁免訂金支付的特約條款

  1. 1. 僅管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住宿設施可能會根據不要求支付訂金的特約條款來達成住宿契約的成立。
  2. 2. 如果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本住宿設施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的訂金,或未指定訂金的支付期限,則視為接受前述的特約條款。

第5條 拒絕凍結住宿契約

  1. 1. 在下列情況下,本住宿設施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約。
    1.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時。
    2. 2)當因客滿而沒有可用房間時。
    3. 3)發現尋求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風險時。
    4. 4)住宿申請者或尋求住宿者為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及其附屬機構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或其附屬機構時。
    5. 5)當住宿申請者或尋求住宿者是支持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商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6. 6)當尋求住宿者從事或可能從事暴行、妨礙、脅迫、恐嚇、詐欺、勒索、詐欺、賭博行為、持有或使用違禁藥物或類似行為時。
    7. 7)本住宿設施判斷存在與(4)~(6)相同的其他理由時。
    8. 8)當尋求住宿者被明確診斷為患有傳染病時。
    9. 9)要求本住宿設施提供超出住宿合理範圍的服務時。
    10. 10)由於自然災害或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本住宿設施無法接受住宿申請者的住宿請求時。
    11. 11)尋求住宿者因酒醉等,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或住宿設施的工作人員帶來不便,或者有可能妨礙住宿設施的運作時。本住宿設施判定該人士的言語或行為給其他住宿者或住宿設施的工作人員帶來麻煩時。
  2. 2.根據前項規定的拒絕住宿通知,應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向依照第2條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或住宿者的聯絡方式進行通知,但即使通知無法到達到住宿客人,也可以將其視為在正常期間經過後已通知到達。

第6條 解除住宿客人的契約

  1. 1. 住宿客人可以透過通知本住宿設施來解除住宿契約。
  2. 2.住宿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住宿設施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明確訂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時,在支付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將按照附表第2項所述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住宿設施根據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行事,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同時涉及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適用於當本住宿設施向住宿客人通知該事項的情況。
  3. 3.如果住宿客人未聯絡本住宿設施且未在入住當天的預計抵達時間(如果未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入住當天晚上10:00)抵達,則住宿契約將被視為已被住宿客人取消。

第7條 本住宿設施的契約解除權

  1. 1. 在下列情況下,本住宿設施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 1)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設施條款及飯店使用規約時。
    2. 2)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確認住宿客人已做出同樣的行為時。
    3. 3)當明確確認住宿客人患有傳染病時。或者存在可能感染某種疾病的情況時。
    4. 4)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5. 5)當發現住宿客人醉酒或有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影響時。或當住宿客人的言語或行為嚴重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時。
    6. 6)當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設施規定的使用條款的禁止事項時。
    7. 7)如果在客房內吸煙、對消防設備進行惡意破壞,或者不遵守本設施規定的禁止事項(僅限於火災預防所必需的事項)時。
    8. 8)如果發現住宿客人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或其關聯人員、其他反社會性勢力時。
    9. 9)如果發現住宿客人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被暴力團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10. 10)如果發現住宿客人為法人且其幹部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11. 11)如果發現住宿客人對本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職員(員工)進行暴力、威脅、恐嚇等威嚇性的不當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或曾在本住宿設施或其他住宿設施有過類似行為時。
  2. 2.基於前項的解除通知將透過口頭或根據第2條傳送至提出申請者或住宿客人的聯絡方式,通知方式包括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如果通知無法到達第2條所提供的聯絡方式,則在通常應到達的時間後視為已到達並進行處理。
  3. 3.本住宿設施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住宿客人服務的費用,將不予收取。

第8條 住宿者的登記

  1. 1. 住宿客人需要在入住當天於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别、住址和職業
    2. 2)如果在日本沒有登記居住地的外國人,在登記住宿名簿時,可能需要記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國家以及入境日期。(我們將影印您的護照影本以確認身份)
    3. 3)出發日期及出發預定時刻
    4. 4)其他由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2. 2. 如果住宿客人希望使用本住宿設施接受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代替貨幣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請在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本住宿設施將保留這些資訊。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住宿設施的時間從下午3點開始,一直到第二天早上11點結束。但是如果連續入住的話,除了到達日和離開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2. 即使根據前項規定,本住宿設施可能會接受超出指定時間的客房使用請求。如果本住宿設施同意住宿客人超時使用客房,將收取額外費用如下。
    1. 1)不超過3小時的情況下將收取超時當日住宿費的30%
    2. 2)超過3小時但不超過6小時情況下收取超時當日住宿費的50%
    3. 3)超過6小時以上收取超時當日住宿費的100%

第10條 嚴格遵守使用規則

  1. 1.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設施內須遵守本住宿設施制定並公佈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 1.本住宿設施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各設施及客房內的館內資訊中公佈。
    1. 1)櫃台服務時間:到晚上10點, 設施大門將在晚上10點上鎖。(晚上10點後需進行數字鍵盤操作)
    2. 2)前項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得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1. 1.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請見附表1。
  2. 2.前項的住宿費用支付應由預訂時或住宿客人退房時,或者當本住宿設施要求時,透過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式,在櫃台進行支付。
  3. 3.如果本住宿設施已經為客人提供了房間,並且該房間可以使用,即使住宿客人選擇自行決定不入住,住宿費用仍會被收取。

第13條 費用的支付

  1. 1.當本住宿設施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過程中或由於未履行契約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將進行賠償。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住宿設施的責任造成的情況,將不適用此規定。
  2. 2.本住宿設施已加入火災等意外事件的賠償責任保險以防萬一火災等事件發生。

第14條 費用的支付

  1. 1.本住宿施設如果無法提供住宿客人預訂的客房時,將取得住宿客人的同意,並盡可能安排其他具有相同條件的住宿施設。
  2. 2.儘管有前項的規定,本住宿設施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住宿設施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是如果客房無法提供,且此情況非因本住宿施設的責任引起,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費。

第15條 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1. 1.如果住宿客人留在櫃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毀或發生損壞時,除非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否則本住宿設施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本住宿設施要求客人申報現金和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住宿客人不配合時,本住宿設施將賠償最多40萬日圓的損失。
  2. 2.因本住宿設施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住宿客人攜帶至本住宿設施內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未存放在櫃台而發生遺失或破損等情況時,本住宿設施將予以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本住宿設施將賠償最多40萬日圓的損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1. 若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就先抵達住宿設施,當本住宿設施事先知曉並同意保管時將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於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2.住客人退房後,如有遺忘在本住宿設施內的行李或隨身物品,本住宿設施將保管至發現日起6個月,之後將進行廢棄處理。但是生鮮食品會在1天後進行丟棄,日常食品將在2至3天內進行丟棄,貴重物品等將在放置金庫一週後移交給警方。此外,在歸還貴重物品時,請攜帶能證明您身份的證件進行確認。請注意,本住宿設施不會在住宿客人退房後主動聯絡關於遺失或拾得物品的確認事宜。
  3. 3.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本住宿設施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則按照該條第2項的規定。

第17條 停車的責任

  1. 1.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住宿設施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住宿設施提供停車位置,但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如果因本住宿設施故意或過失導致停車場管理方面造成損失時將負賠償責任。

第18條 住宿客人的責任

  1. 1.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住宿設施受到損害,住宿客人需要向本住宿設施賠償相應的損失。
  2. 2. 未滿18歳者發生事故或受傷等情況時,由其監護人負責處理,並在使用設施前獲得監護人的核准和同意。

第19條

  1. 1.本住宿設施將根據其隱私權政策,適當地處理住宿客人提供的個人資料。

第20條 條款的變更

  1. 1. 本條款在必要時可隨時進行修訂。一旦本條款進行修訂,本住宿設施將在網站上公布修改後的內容,並自公布日起生效。此外,在修訂條款時,本住宿設施將透過書面或客房內的資訊等適當方式通知。

2024年6月1日

附表第1 住宿費等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關係)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房費)
②服務費(①×10%)
追加費用 ③飲食費(或追加飲食及其他使用金額)
④服務費(③×10%)
稅金 ⑤消費稅
⑥入場費
  • ※如果稅制發生修訂,將依據修訂後的條款執行。

附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關係)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日期 不住宿 當天收到 1〜14天前 15〜30天前
SONEKA 100% 100% 100% 50%

(註)

  • 1.%為針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 2. 如果縮短契約天數,無論縮短天數是多少,都將收取全天分的違約金。
  • 3. 此外,本住宿施設可能會在指定的特定日期或住宿方案中等設定不同於前述的違約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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