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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条款

使用规约

在SONEKA(住宿设施),为了确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适,我们要求您遵守住宿条款第10条规定的以下规则。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我们有权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拒绝您继续住宿。敬请谅解。

  • 请勿在客房内、其他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及本住宿设施指定的场所外吸烟。
  • 请勿高声歌唱、喧哗或进行其他可能打扰其他客人的行为。
  • 请勿将以下类别的物品带入客房内。
    • ・家养或野生动物、宠物(工作犬除外)
    • ・散发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 ・数量极多的物品
    • ・火药、挥发性物品及油等易燃、易爆或容易引燃、引爆的物品
    • ・法律不允许持有的枪枝和刀剑类
  • 请勿在客房内进行赌博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请勿在住宿设施的建筑物或设备上附加任何物品。
  • 请勿将客房内的物品带出住宿设施并移至其他地方。
  • 请勿将贵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留在停放的车内。
  • 我们对停车时的遗失或被盗概不负责。
  • 请勿散播任何有广告性质的资料等。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1.本住宿施设与住宿客人之间所签订的住宿合约及其相关合约,应遵循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未涉及的事项,将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规定,以及公平原则来解决。
  2. 2.本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与特定条款达成协议时,即使与前条款的规定相冲突,该特约条款将优先适用。

第2条 住宿合约的申请

  1. 1.要申请本住宿设施的客人需向本住宿设施提交以下内容。
    1. 1)住宿者姓名及联络方式
    2. 2)住宿日及预定到达时间
    3. 3)住宿费(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项的基本住宿费而定)
    4. 4)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2.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了上述第2项规定的住宿日期并申请继续住宿,本住宿设施将以其申请时间作为提出新的住宿合约申请处理。
  3. 3.根据第1项的规定,如果有申请变更本住宿设施的情况,必须尽快向本住宿设施提出变更后的内容。

第3条 住宿合约的成立等

  1. 1.住宿合约在本住宿设施接受前述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本住宿设施能够证明未接受申请,则此规定不适用。
  2. 2.根据前项规定,当住宿合约成立时,必须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基本住宿费用的押金,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以3天为限)的基本住宿费用。
  3. 3.押金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适用第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时,以取消费用、赔偿金的顺序抵扣,有剩余金额时将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给住宿客人。
  4. 4.如果根据第2项的规定,押金未能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时,住宿合约将失效。但是只有在本住宿设施告知住宿客人押金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此规定才适用。

第4条 豁免押金支付的特别条款

  1. 1.仅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但本住宿设施也有可能会根据情况出现不要求支付押金的特别条款来达成住宿合约的成立。
  2. 2.如果在接受住宿合约申请时,本住宿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押金,或未指定押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接受前述的特别条款。

第5条 拒绝冻结住宿合约

  1.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住宿设施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契约。
    1. 1)当住宿申请不符合住宿条款时。
    2. 2)当因客满而没有可用的房间时。
    3. 3)发现申请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行为的风险时。
    4. 4)住宿申请者或预申请住宿者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相关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或其附属机构的相关人员时。
    5. 5)当住宿申请者或预申请住宿者是支持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 6)当寻求住宿者从事或可能从事暴力、非法限制、胁迫、恐吓、诈欺、勒索、诈骗、赌博行为、持有或使用违禁药物或相关行为时。
    7. 7)本住宿设施判断存在与(4)~(6)相似的其他理由时。
    8. 8)当寻求住宿者被明确诊断为患有传染病时。
    9. 9)要求本住宿设施提供超出住宿合理范围的服务时。
    10. 10)由于自然灾害或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本住宿设施无法接受住宿申请者的住宿请求时。
    11. 11)寻求住宿者因酒醉等,有可能给其他住宿者或住宿设施的工作人员带来不便,或者有可能妨碍住宿设施的运作时。本住宿设施判定该人士的言语或行为给其他住宿者或住宿设施的工作人员带来风险时。
  2. 2.根据前项规定的拒绝住宿通知,应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向依照第2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或住宿者的联络方式进行通知,即使通知后未收到反馈信息,也视为已经送达拒绝住宿通知。

第6条 解除住宿客人的合约

  1. 1.住宿客人可以通过通知本住宿设施来解除住宿合约。
  2. 2.住宿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约时(本住宿设施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明确押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时,在支付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约的情况除外。),将按照附表第2项所述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住宿设施根据第4条第1项的特别条款行事,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约同时涉及违约金支付义务,仅适用于当本住宿设施向住宿客人通知该事项的情况。
  3. 3.如果住宿客人未联络本住宿设施且未在入住当天的预计抵达时间(如果未提前指定预计抵达时间,则为入住当天晚上22:00)抵达,则住宿合约将被视为已被住宿客人取消。

第7条 本住宿设施的合约解除权

  1. 1.在下列情况下,本住宿设施可以解除住宿合约。
    1. 1)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设施条款及酒店使用规定时。
    2. 2)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确认住宿客人已做出上述行为时。
    3. 3)当明确确认住宿客人患有传染病时。或者存在可能感染某种疾病的情况时。
    4. 4)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5. 5)当发现住宿客人醉酒或有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影响时。或当住宿客人的言语或行为严重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6. 6)当住宿客人不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的使用条款的禁止事项时。
    7. 7)如果在客房内吸烟、对消防设备进行恶意破坏,或者不遵守本设施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所必需的事项)时。
    8. 8)如果发现住宿客人为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相关成员或其关联人员、其他反社会性势力人员时。
    9. 9)如果发现住宿客人为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或被暴力团体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10. 10)如果发现住宿客人为法人且其干部中有暴力团体成员时。
    11. 11)如果发现住宿客人对本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职员(员工)进行暴力、威胁、恐吓等威威吓性的不当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或曾在本住宿设施或其他住宿设施有过类似行为时。
  2. 2.基于前项的解除通知将通过口头或根据第2条传达至提出申请者或住宿客人的联络方式中,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如果通知无法到达第2条所提供的联络方式,则在通常应到达的时间后视为已到达并进行处理。
  3. 3.本住宿设施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对于尚未提供住宿客人的服务等费用,将不予收取。

第8条 住宿者的登记

  1. 1.住宿客人需要在入住当天于饭店柜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 2)如果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在登记住宿名簿时,可能需要记录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国家以及入境日期。(为了确认信息,可能也需要取得护照的复印件。)
    3. 3)入住日期及预计离店日期
    4. 4)其他由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2.如果住宿客人希望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货币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请在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信息,本住宿设施将保留这些信息。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住宿设施的时间从下午15点开始,一直到第二天上午11点结束。如果是连续入住,除了到达日和离开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2.即使根据前项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会接受超出指定时间的客房使用请求。如果本住宿设施同意住宿客人超时使用客房,将收取额外费用如下:
    1. 1)不超过3小时的情况下,收取当日住宿费的30%作为超时费。
    2. 2)超过3小时但不超过6小时情况下,收取当日住宿费的50%作为超时费。
    3. 3)超过6小时以上,收取当日住宿费的100%作为超时费。

第10条 严格遵守使用规则

  1. 1.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设施内须遵守本住宿设施制定并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1.本住宿设施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各设施及客房内的房内信息中说明。
    1. 1) 柜台停止服务时间:晚上22点。酒店大门将在晚上22点上锁。 (晚上22点后有任何问题,需通过电脑操作)
    2. 2)前项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可能会出现临时变更。 当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1. 1.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等详情请见附表1。
  2. 2.前项的住宿费用支付应由预订时或住宿客人退房时,或者当本住宿设施要求时,通过货币或本住宿设施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在柜台进行支付。
  3. 如果本住宿设施已经为客人提供了房间,并且该房间可以使用,即使住宿客人选择自行决定不入住,住宿费用仍会被收取。

第13条 费用的支付

  1. 1.当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过程中或由于未履行合约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住宿设施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将不适用此规定。
  2. 2.住宿设施已加入火灾等意外事件的赔偿责任保险以防万一火灾等事件的发生。

第14条 费用的支付

  1. 1.本住宿施设如果无法提供住宿客人预订的客房时,将征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其他具有相同条件的住宿施设。
  2. 2.尽管有前项的规定,本住宿设施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本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作为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客房无法提供,且此情况非因本住宿施设的责任引起,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

第15条 寄存物品的处理等

  1. 1.如果住宿客人留在柜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遗失、损毁或发生损坏时,除非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否则本住宿设施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本住宿设施要求客人申报现金和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住宿客人不配合时,本住宿设施将赔偿最多40万日元的损失。
  2. 2.因本住宿设施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住宿客人携带至本住宿设施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未存放在柜台而发生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时,本住宿设施将予以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本住宿设施将赔偿最多40万日元的损失。

第16条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1.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就先抵达住宿设施,当本住宿设施事先知晓并同意保管时将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于柜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
  2. 2.住宿客人退房后,如有遗忘在本住宿设施内的行李或随身物品,本住宿设施将保管至发现日起6个月,之后将进行废弃处理。但是生鲜食品会在1天后进行废弃处理,日常食品将在2至3天内进行废弃处理,贵重物品等将在放置金库一周后移交给警方。此外,在归还贵重物品时,请携带能证明您身份的证件进行确认。请注意,本住宿设施不会在住宿客人退房后主动联络关于遗失或拾得物品的确认事宜。
  3. 3.关于前2项的情况,本住宿设施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责任,在符合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前条第1项的情况下,则按照该条第2项的规定执行。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1. 1.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住宿设施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住宿设施仅提供停车位置,但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如果因本住宿设施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车场管理方面造成的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1. 1.由于住宿客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本住宿设施受到损坏,住宿客人需要向本住宿设施赔偿相应的损失。
  2. 2.未满18岁者发生事故或受伤等情况时,由其监护人负责处理,并应在使用设施前获得监护人的核准和同意。

第19条

  1. 1.本住宿设施将根据其隐私政策,适当地处理住宿客人提供的个人资料。

第20条 条款的变更

  1. 1.本条款在必要时可随时进行修订。一旦本条款进行修订,本住宿设施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内容,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在修订条款时,本住宿设施将通过书面或客房内的信息等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2024年6月1日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内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费用 住宿费 ①基本住宿费
(房费)  ②服务费(①×10%)
追加费用 ③餐饮费(或追加饮食及其他使用金额)
④服务费(③×10%)
税金 ⑤消费税
⑥入场费
  • ※如果税制发生修订,将依据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内容)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当天 不住宿 当天 1〜14天前 15〜30天前
SONEKA 100% 100% 100% 50%

(注)

  • 1. 百分比部分为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2. 如果缩短合约天数,无论缩短天数是多少,都将收取全天的违约金。
  • 3. 此外,本住宿施设可能会在指定的特定日期或住宿方案中等设定不同于前述的违约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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